女子离婚要求带走全部嫁妆_法院这么认为

38日,据媒体报道,

在河南省新野县,一对夫妻甲某和乙某于20126月步入婚姻殿堂,并共同育有三个孩子。

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,两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。

20238月,甲某首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,但未获批准。

尽管如此,两人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,反而进一步恶化。

到了202411月,甲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法院,要求离婚并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返还陪嫁物品。

甲某所列出的陪嫁物品包括:美的牌挂式空调、冰箱、洗衣机、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、铃木牌摩托车、组合沙发一套、椅子两把及被子六床。

经过一审审理,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。

但在陪嫁物品方面,仅支持了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和丝绵被四床归甲某所有,其余物品则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对此结果不满的甲某提起了上诉,希望增加返还其他陪嫁物品的要求。

然而,二审法院考虑到甲乙结婚超过十年,且陪嫁物的价值并未超出彩礼金额,同时部分物品已损坏或丢失,最终驳回了甲某的上诉请求。

案件发生以后,有网友表示,真是离谱!明明是女方带过来的东西,现在却因为时间久了就变成‘公家’的了?这完全是对女性权益的漠视!”

也有网友认为,现在的法律居然还停留在这种水平?女方辛辛苦苦带来的嫁妆,最后只能带走几样东西,这不就是在鼓励男方索要高额彩礼吗?简直是荒谬至极!

那么,离婚时,女方能否要求全部带走其婚前陪嫁物品呢?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然而,在实际操作中,陪嫁物品是否能全部带走取决于多个因素。

首先,需要明确陪嫁物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给予;其次,要看是否有明确指定这些物品是赠与给哪一方的。

在这个案例中,由于部分陪嫁物品已经毁损灭失,且价值未显著超过男方支付的彩礼,法院因此没有支持女方全部带走陪嫁物品的请求。

这反映了在特定情况下,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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